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对乳与乳制品(以下简称乳品)的卫生管理,保证乳品卫生标准的切实执行,提高乳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凡不符合卫生标准者,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将卫生质量检验情况按月上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
原料要求:全脂乳粉需以不低于GB5408--85《消毒牛乳》规定的牛乳为原料,生产过程中需遵循《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分级与取样:产品根据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取样时,应按生产班次或贮粉罐分批,每批产品需编号并进行1%的随机取样,标签需包含产品信息和采样日期。
卫生部颁布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中添加任何物质。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卫生部出台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生鲜牛奶不能直接上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及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明确指出,直接食用生鲜牛奶会危害人体健康。根据杀菌方法的不同,液态奶可以分为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两种。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1、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消毒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清洗消毒晾干。存放应防止污染。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产品需确保不污染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应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费用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或转嫁。检测记录应保存2年。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三十一条指出生鲜乳交接单应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以备查证,保存时间长达两年。这一规定有助于长期追溯生鲜乳的来源与处理过程,确保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4、第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的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当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当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生鲜乳收购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虫害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5、《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对生鲜乳收购站日常运营有以下规定:第一,生鲜乳收购站的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当消毒并晾干,在使用后1小时内应当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6、第三十四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其他要求
1、企业生产乳制品时,必须符合严格的许可条件。首先,企业需持有国家产业政策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以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奶业产业政策。以下是许可审查中的关键要求: 乳制品的感官检测需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所有产品都需进行此项检验。 净含量的测定需按照标准执行,涵盖所有乳制品。
2、企业生产乳制品需遵循严格的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企业生产乳制品时,许可条件审查过程需严格遵守2010版的相关细则,确保产品检验的公正与有效性。在成品库内,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抽样和封存。 抽样:根据申报的乳制品品种,每个品种如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等,每个品种至少随机抽取一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许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证书的具体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九章专门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第一百零七条指出,若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验机构及人员或企业违反条例,将依照第六章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